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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时间:2023-05-24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第四条 本市实行市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阶段性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等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乡村振兴先进经验、先进事迹,鼓励媒体积极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县域富民产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实施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完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市场平台等举措,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


第十条 本市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落实保障责任,明确保障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粮食、生猪、蔬菜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食物供给由单一生产向多元供给转变。


第十一条 本市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强撂荒地监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发展生产托管服务,开展订单农业、加工物流、产品营销等,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种质资源普查、鉴定评价,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地特色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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