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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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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被脱落的物件绊倒,可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3-03-25  【转载】

1、脱落物件的管理人管理不当造成的物件脱落,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受害人对损失只承担30%的责任,其受伤完全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件,且发生于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2、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单方事故。要是脱落物件的管理人尽到管理职责,即便受害人再怎么有过失,也只是有不慎摔倒的可能,但绝不会被脱落的物件绊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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