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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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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纳入政府有关考核内容,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三)协助人民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计划等;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
(五)收集和统计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数据,并定期发布;
(六)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