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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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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分拨及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设施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推动交通运输业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加强交通枢纽与快递仓储、分拨、接驳等设施衔接,实现农村快递配送服务全覆盖,确保快递行业安全,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土地使用、快递运营网络建设、快递业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中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快递行业领域的先进标准,研发快递行业领域基础性、关键性技术,依法取得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需要。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