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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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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的事项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向决策机关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 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