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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时间:2023-03-25  【转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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