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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送达的公告期是三十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