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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有人要借我的“脸” 有人要借我的证
“兄弟,借你的脸帮我刷下,可行?我想分期租个手机,用你的身份信息验证租机,每月租金我按时支付...... ” 近日,鼓楼法院调解了一起“刷脸租机”案件。
2021年8月,小张找到刚满18周岁的小王(均使用化名),以有偿借用方式,利用小王的支付宝账号、身份证、人脸信息等,通过了某免押电子设备租赁平台的身份识别认证,并生成租机订单,以小王的身份向该租赁公司租用一部全新手机,月租金1200元,租期为12个月。为此,小张向小王支付2000元“报酬”。公司将新手机寄至合同指定地点后,小张仅将首月租金转至小王支付宝账户用以代扣租金,后再未转账后续租金。最终,涉案租赁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身份出借人小王支付剩余租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小张虽为手机实际使用人,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商家签订合同的是小王,其作为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小王与小张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小王的父亲找到经办法官,告知因小王为单亲家庭,缺少管教,已多次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甚至背负许多债务。法院考虑到小王的家庭情况,多次组织其与公司间的调解工作,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涉及个人信息网络使用及安全问题。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交易密码等;具有身份识别性,被侵犯主体是自然人,现已较常见附于网络载体。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资源,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王的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支付宝芝麻信用评级等,均属个人交易信息,可直接用于注册租机平台设立交易,应妥善保管。小张出于不法目的,仅支付小金额对价,就取得小王的个人信息以用于租机,后又恶意拖欠租金,造成小王须向租机公司偿付租金债务的后果。小王作为手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应对其信息保管不善、随意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承担交易风险及法律后果,租机公司的诉讼主张可予支持。
社会与个人均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处理时应小心谨慎。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1.通过APP开展业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应通过单独弹窗、告知等方式取得个人单独同意;2.向他人提供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告知个人接收方的具体情况,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对于个人:1.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出借、透露个人信息;2.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复印件的应注明当次用途;3.避免在社交平台公开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家庭成员等个人详细身份信息;4.使用网络程序、手机APP时仔细阅读隐私提示条款;5.公共场所不要设置wifi自动连接,不要连接陌生wifi;6.定期更换手机银行、支付宝等交易账户密码。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