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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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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时间:2023-02-24 【转载】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华侨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侨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教育、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宣传贯彻华侨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华侨的意愿和要求,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华侨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华侨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华侨团体的负责人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华侨参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