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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4  【转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其所属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运输、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草、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上述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实施检疫。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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