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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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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时间:2023-01-07  【转载】

(一)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者指令第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的案件。


只有具有司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引起司法监督程序的发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按照司法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二)审理法院不同重审决定权属于第二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


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裁判的效力不同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不临时生效;


依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再上诉的终局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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