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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条例

时间:2022-11-23  【转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到本市以外或者境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滨海度假、现代城市休闲和近代历史文化旅游相结合的特点,坚持品质引领、融合创新、全域参与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性质的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交流协作,推动公平竞争和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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