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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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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时间:2022-11-23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聚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区域。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绿色生态、创新驱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资源整合、具体实施等。跨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明确承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的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