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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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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以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将重要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审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数据,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