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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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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场所布局,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民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作出约定,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