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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时间:2022-09-1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电磁环境,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无线电监督管理、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监督管理应当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遵循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和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协助做好相关的无线电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海洋、渔业、水务、气象、海事、民航、铁路、电信、电力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明确无线电管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内的日常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无线电通信基站的共建共享,推广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率,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和民航、海事、广播电视、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开放共享无线电管理相关数据资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科普基地、网络新媒体等平台,组织开展无线电管理、电磁辐射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增强保护电磁环境和电磁辐射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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