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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时间:2022-09-17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 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咸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综合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水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定额,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推进、讲究效益; (二)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强制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三)本区域与行业关系相协调,社会经济与节约用水关系相协调,节约用水规划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三)节约用水指标体系; (四)节约用水措施;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保障和监督措施; (六)污水处理回用、咸水、雨洪水利用等; (七)其他与节约用水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节约用水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公布的节约用水产业投资导向和高耗水产业投资限制目录基础上,补充制定本自治区农业、工业、服务业节约用水投资导向目录和高耗水工业、服务业投资限制目录。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依法报送备案。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及自治区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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