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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尾随取款人伺机盗窃,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时间:2022-01-09 【转载】
2019年4月25日,金某因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2日10时许,金某在平江县某银行门口见何某从银行取了一叠钱出来放在电动摩托车座椅下,遂上前与之搭讪,并随同来到了某茶楼门口。何某因需要上厕所,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该茶楼门口,金某假装一同上厕所跟进去,随即出来,趁何某不在之机,把何某的摩托车推走,并将摩托车座椅下的22145元现金盗走,随后将摩托车丢弃在居民楼旁。金某盗走现金后,立即乘车前去长沙,以借钱给他人买理疗仪器的名义将其中的20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剩下的现金放在自己身上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金某另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的违法所得22145元,依法应退赔给受害人何某。综合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