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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报歉方式和报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报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报歉声明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报歉方式和报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报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报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报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小兰家人以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入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捉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因为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讯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用度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报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报歉声明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