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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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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规范实施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指数测评;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按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可以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