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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时间:2021-05-10  【转载】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

  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下,其效力待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合同时;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则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以内进行追认,或者在权利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另外,对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则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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