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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1-04-20  【转载】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服务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接受并处理对出租房屋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


  (七)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防范工作指引;


  (二)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投诉举报查处;


  (三)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与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火灾警示教育;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租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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