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11-04  【转载】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后果有哪些内容?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