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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水上滑梯摔伤家长和组织者分担责任

时间:2020-08-27  【转载】

编辑同志:

  一家水上乐园为吸引顾客,推出凭宣传单免费体验一次的活动。我9岁的儿子独自前往玩水上滑梯项目,由于滑梯上无人管理,也没有防护措施,导致儿子因拥挤摔倒并造成右手骨折。

  我向水上乐园索赔时被对方一口拒绝,其理由是:他们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且已告示“请家长自行看护好孩子”,因我未尽到监护责任只能自食其果。

  请问:水上乐园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顾丽莉

  顾丽莉读者:

  水上乐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你本人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方面,水上乐园不能以免费服务为由推卸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水上乐园、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是活动的组织者且未能尽到自身义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难辞其咎。本案中,虽然水上乐园并没有收取费用,但这并不能排除水上乐园为游乐活动的开办,也不能排除水上乐园系游乐活动的唯一组织者,而其在活动中未指派管理人员,也没有防护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侥幸可以避免,甚至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放任自流,明显属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你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当知道儿子在无人看管的滑梯上玩耍可能遇到的意外,尤其是在水上乐园已显眼处张贴“请家长自行看护好孩子”的提示的情况下,你仍然让儿子独自上滑梯,使之处于无人看管境地,无疑属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儿子伤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你必须与水上乐园分担损失。

  颜东岳 法官


来源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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