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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刑?

时间:2020-01-05  【转载】

 1、“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这些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是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认罪服法;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指的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立功表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减刑的类型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减刑被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前者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后者是法院必须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上述所提到的减刑条件,即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属于“可以减刑”的情况;而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况,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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