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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被撤销,公司可不恢复劳动关系

时间:2019-12-05  【转载】

 2016年4月,古先生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此,公司解除了与古先生尚有2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

  2019年6月,经古先生申请再审,法院撤销了原有判决,并宣告古先生无罪。随后,古先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剩余期限完毕为止。但是,他这个要求被公司拒绝。

  【点评】

  公司可以拒绝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规定表明,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遭遇错捕错判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但此后不再这样办理。对于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得到弥补。(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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