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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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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9-12-05 【转载】
2019年2月11日,刘先生因为酒后闹事被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15日。刘先生被释放后,即因此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面对刘先生的苦苦哀求,公司就是不同意收回成命。
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而公司以其行为并不违法进行抗辩。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就其中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含义,《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在员工只是被行政拘留,并不属于犯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先生只是受到治安拘留,该拘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