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俩毒贩被抓 一人协捕“上线”获轻判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刘常斌、彭凤美(女)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刘常斌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公馆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将3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和张某。
2015年3月27日左右,张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常斌称需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公馆附近交易。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告人刘常斌卖给张某若干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5年3月28日下午,黄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刘常斌称其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商城附近,被告人刘常斌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两包甲基苯丙胺和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5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常斌电话联系被告人彭凤美称其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约定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公馆一银行附近交易。双方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告人彭凤美卖给刘常斌若干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30日21时许,黄某拨打被告人刘常斌电话称其需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公馆一银行附近交易。被告人刘常斌到达该公馆的一银行自动提款机附近后,黄某则驾驶一辆轿车到达交易地点。当被告人刘常斌上车与黄某交易毒品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常斌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3.185克(4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759克(8粒)。
2015年3月30日22时许。刘常斌电话联系被告人彭凤美称其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彭凤美在其位于宜春市袁州区万家巷某邮电局的宿舍楼下,以60元每克的价格向刘常斌出售15克甲基苯丙胺。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彭凤美被布控的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4.881克(1包),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6.636克(2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常斌贩卖甲基苯丙胺3.18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759克,共计贩卖四次,情节严重;被告人彭凤美贩卖甲基苯丙胺31.517克,共计贩卖两次。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凤美第一起贩卖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刘常斌,经查,被告人刘常斌当庭供述其不记得是否向被告人彭凤美购买过,被告人彭凤美对此次贩卖行为也予以否认,公诉机关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凤美第二起贩卖15克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刘常斌,经查,被告人彭凤美对贩卖的克数持有异议,且只有被告人刘常斌的供述,故对贩卖的克数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凤美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斌和被告人彭凤美最后一次贩卖毒品行为系未遂,经查,两被告人最后一次贩卖毒品,与购毒者均已进入交易环节,只是由于公安机关的出现而没有交易成功,贩卖行为已经发生,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彭凤美辩解称被抓当天因为吸毒上头,没看口供就签字,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彭凤美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凤美最后一次贩卖行为,公安机关存在犯意引诱且对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毒品应不予以认定。经查,被告人彭凤美已持有毒品待售,公安机关采取特情贴靠、接洽,不存在犯意引诱,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被告人刘常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凤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常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常斌、彭凤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