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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小便宜私改电表 两人被判获刑六个月

时间:2019-07-10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胡明冬)  今天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对一起盗窃电力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对通过更改电表方式、盗窃电量6000余度的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等。

  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作为二房东将其四间承租的房屋租给租客。为谋取私利、减少电费支出,王某认识了自称能改装电表的方某。方某此前在家“自学成才”,自行研制出了一套通过改装电表盗窃电力的“技术”。王某、方某二人“一拍即合”,王某按照每户200元的价格让方某为其转租给他人的房屋以及自己的房屋改装电表“省电”。经司法鉴定,二被告人通过改装电表的方式在一年多时间内共盗窃电量6000余度,价值3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现场协查情况》,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出具的《被窃电量价值证明》等证据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方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结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追缴被告人方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大家,电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别把“偷电”不当犯罪。偷电行为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给自己及周围居民用电带来安全隐患,切勿贪小失大、走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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