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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徇私枉法罪罪名详解
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审讯职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讯权的工作职员。
一、认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
(一)客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讯机关,依法行使审讯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门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讯等刑事诉讼流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讯。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明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只有上述职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讯流动中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假如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根据本条划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二)客观要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讯和法律监视权力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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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讯的过程中,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讯职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本钱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讯过程中,只有刑事审讯职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本钱罪。
(4)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固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合法理由间断侦查或者超过法按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无论,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容隐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讯的;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实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讯的;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的划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三是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于出于严峻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峻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峻,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惟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进步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侦查职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职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职员。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轨制,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正确,程序正当,不枉不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私舞弊的行为、所谓徇私、徇私舞弊,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交,而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作错误裁判。
(一)司法工作职员假如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念头,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本钱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流动。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固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划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增补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划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讯流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管所、劳改等是否正当,实行监视。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包括公安、国安、监狱、戎行捍卫部分、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职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职员;人民法院的审讯职员。非上述机关职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职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讯、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职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本钱罪的,必是共同犯罪。所谓故意容隐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容隐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讯,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三)主体要件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职员。此外,故意违反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固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无论,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职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峻影响刑事追诉流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根据本法第94条划定:司法工作职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讯、监管职责的职员。检察职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职员。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容隐不使他受追诉。司法工作职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讯的权力。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职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讯工作的职员。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念头是徇私、徇情,详细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纳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交,袒护、容隐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