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龚某到法院接受离婚案件的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两人怒气冲冲离开法院,在回去的路上,韩某与龚某又由于离婚的事吵了起来,当走至叠山路四周时,被告人韩某溘然对被害人龚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龚某肋骨骨折。被告人韩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龚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到法院接受解调不成后,两人怒气冲冲离开法院,途中两人不停地争吵,后丈夫一时怒起,将妻子肋骨打折。随后被告人韩某立刻离开犯罪现场。被告人韩某曾在200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因本案受伤后即于2012年5月9日被送南昌市第一病院住院治疗,2012年5月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842.28元,花去鉴定费360元。 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2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