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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25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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