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没想到案件当天就兑现了,真的太感谢了!”12月11日,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八组办公室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调解结案。当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双方脸上都露出了久违的轻松和愉快,向法官们连连道谢。
原来:2012年7月份,原告李某和被告黄某通过婚介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即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原告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较好。2016年下半年,原告曾委托被告帮自己向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收欠款。2016年11月份,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三套房屋抵偿给原告。2017年6月底,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8万元)、2015年8月13日(3万元)、2015年8月30日(3万元)、2015年10月8日(2万元)、2015年10月29日(1万元)、2016年11月26日(0.8万元)、2017年6月21日(8万元)转账给被告合计25.8万元。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5年8月29日(3万元)、2015年10月9日(1万元)、2015年10月10日(1万元)、2015年11月6日(1万元)转账给原告合计6万元。对于上述金钱往来,双方均未向对方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除了有款项交付外,还应有双方的借贷合意。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钱出借给借款人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是出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常识。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款项支付均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且原告仅举证证明了其向被告转账的事实,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就该案中涉案款项的支付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上诉人李某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黄某立即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98000元,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被上诉人则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从未有过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帮助上诉人要回了200多万元,故上诉人赠与了部分财产。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调解此案。通过多次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被上诉人黄某自愿支付两万元钱给上诉方李某,上诉方李某不再就本案向被上诉方黄某主张任何权利;上诉方李某与被上诉方黄某和平分手,双方再无其它经济纠纷,今后各自生活,互不干扰,互不骚扰。
一场长达半年的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脸上都露出了久违的轻松和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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