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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严重超载 司机被判拘役

时间:2019-03-24  【转载】

近日,醴陵市某村的何某因驾驶非专业校车严重超载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何某是醴陵某幼儿园日常管理人员兼司机,2018年1月5日15时55分许,何某驾驶核载9人的面包车(2017年10月已办理非专用校车下线退出手续),实载幼儿园24名学生及老师1名放学回家,被醴陵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后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醴陵法院提起公诉。醴陵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何某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驾驶非专用校车从事校车业务,超过额定乘员接近百分之二百,属于严重超员,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案发后能采取相关相应措施整改(幼儿园在案发后对车辆进行了封存),根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酌情对被告人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醴陵法院最终做出以上判决。

  连线法官

  校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为学生和家长带来方便。从事校车业务,关系到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对发的重灾区,超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意外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根据立法本意,只要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为此,这里要提醒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规范校车管理和驾驶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来源:醴陵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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