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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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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农民一直从事农活,受伤后如何计算误工费
案情:2012年9月22日,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汤某某驾驶的汽油机车相碰,造成汤某及汽油机车乘坐人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刘某与汤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胡某某所有,该车投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保额为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2年12月6日杨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胡某某、汤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7295元。其中误工
时间186天,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10337.88元,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杨某某已经年满60周岁,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争议焦点:年满60周岁的农民,有一定劳动能力,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赔偿误工费。本案中,杨某某系1945年6月出生,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60周岁,而按照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即应退休,参照此项规定一般超过此年龄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应当驳回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误工费。虽然杨某某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仍然继续耕种承包地,交通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法院应当支持杨某某要求给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关误工费
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
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
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杨某某生活在农村,不像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退休人员一样领取退休金,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劳动
能力,坚持从事耕种田地等农活。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六七十岁的农民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
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的主力。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论上,误工费属于受害
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在学理上亦可归于消极损失或逸失利益,司法实践中未根据年龄进行限
制,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受害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而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本案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其收入的减少,
故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二、误工费计算方式。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之一,受害人能够获得多大程度的
司法救济直接取决于赔偿数额的多少,而赔偿数额是根据一定的计算标准所得出的结果,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将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案中原告从事农活,
无固定收入,未能提供收入证明,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依据,同时因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67周岁,其劳动能力较
60周岁以下的人有所减弱,故合议庭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误工费,相对而言符合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