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壹、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对现行家庭暴力概念主流观点的基本评述。

  对我国而言,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本土词汇,而是一个舶来词, 其英文表述为“Family Violence”,国际通用词为“Domestic Violence”,简称“DV”。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其立法实践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了,而我国则是自一九九五年成功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并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后,才开始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中共湖南省长沙市委、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关于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的决议》,该决议宣告:“本决议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 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地方性法规。

  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涵义,各国学者的理论概括不尽一致,其主流观点有:

  (一)英国马力安·海思特等学者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 为”。 [1]这种观点所表达的家庭暴力不仅针对“现实的家庭关系”中的女性,而且针对“观念的家庭关系”(即既有的在法律事实上业已终止,而在父权观念 [2]中依然存在的家庭关系)中的女性;这种行为无论是实施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暴力,还是实施经济上的摧残等等,其共同目的都无一例 外地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控制”。此种观点不仅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的研究视角由“现实的家庭关系”扩展到“观念的家庭关系”层面,而且第一次将家庭暴力 的实现方式由物质上的表现这一初级的、单一的外在层次延伸到精神上的折磨这一深层的、高级的内在层次,这就为我们针对深受封建礼教及父权思想毒害的中国社 会背景从事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野和更加便捷的路径。只是其不足之处亦很明显:它将家庭暴力局限于家庭关系中的男性对女性暴力,更直接地说是 仅仅局限于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而且局限于侵权行为构成上的直接故意即“暴力和虐待行为”,远远没有及于家庭暴力的全部。

  (二)加拿大一九九四年制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将家庭暴力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 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3]该定义首次将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由“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扩展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男女之间”和“老幼之间”的家庭暴力),并 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这种暴力行为在法律构成上的主观故意性(包括直接故意如“使用暴力”、“胁迫”和间接故意如“懈怠”、“疏忽” [4]等方式)。对于家庭暴力在法律构成上的主观故意性,我国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表述得更为直截了当。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 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可见,无论加拿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抑或我国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均 为我们正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准备了较为深刻而且清晰的思辩空间,只是稍有遗憾的是:该法案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仅指“现实的家庭关系”,而并未真正涵盖 “观念的家庭关系”,因而其界定的家庭暴力外延过于狭窄,不利于依法保护既存的作为“观念的家庭关系”中的被害人之法定权益。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