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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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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他人帮办信用卡 银行卡被盗刷3万元
一储户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银行卡里的3万元钱被转走,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欲索回损失。5月15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存款莫名其妙被转走,储户告银行。
2月13日,梧州市的李某一纸诉状把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万元。李某称其在2014年11月28日13时许在农行用10元钱开立银行卡一张,并向被告申请开通信息服务。2014年12月3日,李某向朋友甘某借款3万元钱,甘某于同日将3万元分3次每次1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连续打入到原告的农行卡中,但当李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却被告知卡上的钱已经被全部取走,李某随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到银行打印流水账单,从流水账单上看,李某的存款是被人分9次取走。李某的存款被人取走后,李某要求银行赔偿而不得,李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欲索回损失。
证据不足终撤诉
龙圩区法院经开庭调查了解到,李某在2014年11月28日、29日连续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其中28号办理的银行卡(卡1)在自己手上、29号办理的银行卡(卡2)寄给以一个据称能帮其办理信用卡的陌生人,并且卡2留存的短信通号码也是陌生人的手机号码。通过银行查询的卡1、卡2账户流水显示,卡1中的钱首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转入卡2中,再用卡2 在异地取走存款。被告银行支行在法庭上称,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卡,留存第三人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服务号码,并把银行卡密码泄露给第三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银行卡开办协议中第五条规定:“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符合发卡行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负责任。李某在庭上辩称其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人的目的是让他人帮自己办理信用卡,和第三人并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银行认为不管李某基于什么目的、动机向他人提供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他明知有风险而为之,应对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承担责任。经过第一次开庭质证、辩论,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其存款被窃取中存在过错,最终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信息,更不能随意把用自己身份证开办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否则造成银行存款被盗窃的后果将自负责任。
文章出处:龙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