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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盗窃老板12部苹果4S手机被判刑

16岁少年因缺钱花而走上了盗窃之路,结果落入法网。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被告人唐大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唐大贺应聘到胡军经营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环城路国税局XX房后面的一居民楼三楼“XX工作室”工作,工作十来天后,因缺钱用,遂产生盗窃工作室内手机的念头。同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唐大贺在“XX工作室”工作下班时,将胡军放置在该工作室内桌子上的12部同款同型号苹果4S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手机9部,并已发还失主胡军。经全州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部手机价值共计7 56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唐大贺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大贺的母亲蒋美玲代为返还胡军被盗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代为赔偿胡军被盗的两部苹果4S手机经济损失2500元。胡军对被告人唐大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大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大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大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大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大贺退赃并赔偿了失主胡军的经济损失,胡军对被告人唐大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唐大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唐大贺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大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因此,为更有利于对被告人唐大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唐大贺宣告缓刑。被告人唐大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被告人唐大贺从轻处罚,以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唐大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法院本着宽严相济,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少年的方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全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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