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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停车发生纠纷 伤人者被判缓刑
男子因停车与人发生争执,一拳致人重伤,赔了十余万后被判缓刑,一时的冲动导致赔钱判刑,教训可谓是惨痛的。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4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驾驶电动车停在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瑞丽商务酒店前坪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冯某发生口角冲突,被告人蒋某用拳头往冯某右眼处打了一拳,致使冯某眼睛部位受伤。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冯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15年1月6日,被告人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2月3日,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冯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冯某医药费等费用138000元整,已履行完毕,冯某对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冯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冯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作者:彭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