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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放钱”收不回 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投资有风险,放贷需谨慎。放贷收不回,而拘禁他人,则要接受法律制裁。湖南永州商人李某向刘某放贷,尚有15万元无法归还,李某遂邀集岳某等人将刘某拘禁达45小时。近日,湘潭县法院对李某、岳某犯非法拘禁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岳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李某系一典当公司股东,负责公司对外放贷等业务工作。2013年8月,刘某通过李某向典当公司借款,至2014年9月刘某尚有15万元没有归还。2014年9月5日18点,李某与刘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茶餐厅商谈还款一事,岳某等六人在茶餐厅附近等候消息。当日19时许,当刘某向李某表示仍不能将欠款还清后,李某遂指挥岳某等人将刘某从茶餐厅强行带上汽车开往株洲市区,在车上岳某等人对刘某实施殴打,逼迫刘某想办法还钱。9月6日凌晨,在刘某没有借到钱的情况下,李某等人又将刘某带至株洲市李某的租住屋内,他们轮流看守刘某,禁止其睡觉休息,并多次对其实施殴打以逼迫其还钱。直到9月7号16时许,刘某的家人筹集支付了一万元后,由刘某写下20.75万元欠条,并由其妹妹以一套房子作担保,李某等人才让刘某离开。期间,刘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5个小时。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李某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两人的行为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岳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岳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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