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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花季少女丧命车轮 90后司机获刑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型专项作业车因违章向左转弯视线受阻,而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案。经该院审理,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沈某,1990年3月出生, 于2014年11月6日,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途经韶山市湘韶线与外环线交叉路口时,因其违章向左转弯视线受阻,不慎将放学途中的被害人易某撞倒,致使被害人易某被车辆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易某年仅13岁。被告人沈某即向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动投案。同年11月25日,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无责任。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易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沈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由被告人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易某家属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总计48.8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沈某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车祸猛于虎,一场事故的发生,有时仅仅是一时的疏忽大意,但是一时疏忽大意剥夺的是一个年轻的生命,造成的是两个家庭的悲剧。前人之过,惊后人之醒。行车在路上,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勿开“逗气车”,勿开“玩命车”。
作者:罗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