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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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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8-11-12  【转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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