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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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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责任自负
银行卡里的钱被手机银行转走,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储户自担损失。储户不服提起上诉,4月8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在网上看到贷款广告,遂与自称“邓某”的案外人联系想贷款20万元,“邓某”则告知原告需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姜某于2014年3月2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分行(简称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并办理了手机银行,在开办手机银行的时候将开通的验证码告知“邓某”。2014年3月31日,姜某此时卡内余额为6050元。后姜某在准备去取钱时收到短信通知其卡内的6049元已被转走,由姜某打印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卡内存款被转入户名为“邓某”的卡中,交易机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某营业所,交易方式为PHBANK转账,即手机银行转账。之后姜某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某银行返还被盗刷的款项,由于案件至今没有结果,且某银行不同意向姜某支付其被盗刷的款项,姜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姜某上诉称:其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涉案的邮政银行借记卡任何信息,向“邓某”透露信息的是另外一张银行卡,但此卡已注销;涉案银行借记卡存在一卡两账号等。
中院在二审中另查明:姜某于2014年3月29日在某银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签约的银行卡即为涉案银行卡,姜某均在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短信服务申请书、电子银行服务机印记录等“客户签名”栏签字,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在甲方主要义务中载明“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万能卡、相应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负。”2014年3月31日,姜某涉案银行卡存款6049元通过手机银行服务被人转入户名“邓某”的账户后,根据某银行提供的录音记录显示,姜某在回答公安民警询问时,承认涉案银行卡开通电子银行是“邓某”叫其开的,还给了“邓某”手机电子银行验证码。在一审庭审中,姜某否认开通过涉案银行卡手机银行服务,声称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是另一张银行卡,并将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在2014年3月25日给了“邓某”,但这张银行卡已注销。在二审庭审中,姜某承认开通过涉案银行卡手机银行服务,但给“邓某”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信息的不是涉案银行卡,而是另一张已注销的银行卡。
中院认为:姜某在某银行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借记卡,双方即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某银行根据姜某的申请为其开通了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在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某银行在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了姜某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万能卡、相应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姜某自已承担责任。可见某银行已依法全面履行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姜某作为储户,应当预见到向他人泄露密码、手机银行验证码、手机号等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某银行在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内部违规操作等过错。相反,本案证据表明,姜某办理涉案银行卡并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等服务,都是按照“邓某”的旨意办理和开通的,虽然姜某在一、二审庭审中否认向“邓某”泄露过涉案银行卡的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客户信息,泄露给“邓某”的是另一张已注销的银行卡,但姜某上述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也与其回答公安民警询问时的陈述相矛盾。故综合本案证据,可以确认姜某涉案银行卡卡内存款6049元通过手机银行服务被人转入户名“邓某”的账户内,是因为姜某向“邓某”泄露涉案银行卡的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客户信息过错所致。姜某将涉案银行卡的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客户信息泄露给“邓某”,即将姜某涉案银行卡的手机银行转取款的权限授予他人行使,不管姜某基于什么动机、目的向他人泄露银行卡手机银行验证码、密码等客户信息,姜某明知有风险而为之,应对于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取承担全部责任。至于姜某提及的涉案银行卡还有另一帐号问题,这是卡号与银行内部帐号问题,为一一对应关系,不是一卡两卡号,也与姜某涉案银行卡卡内存款被他人转取无因果联系。
综上,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姜某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