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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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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工资单 劳务报酬劳动者说了算

宾阳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数额意见不一,引发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宾阳县法院在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者工作期间有效工资记录的情况下,结合劳动者与其他相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采信了劳动者月工资2300元的主张,于4月24日一审判决该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万多元。

劳动者李某2013年7月到用人单位某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工作。同年9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电工。李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加班费等,工资按月支付。在装饰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具体列明李某的工资包含项目。

2013年10月,李某在装饰公司厂区进行电缆桥架铺设工作时从梯上跌落,造成右脚跟受伤。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就计算赔偿项目的标准即李某的工资数额意见不一并诉至法院。李某主张每个月2300元,装饰公司则认为是每个月1500元。庭审上李某没能提供其工资收入相关证明材料,装饰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领取劳动报酬的有效记录凭证。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庭审中,装饰公司主张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但未能提供李某工作期间有李某签名的有效工资记录,同时,装饰公司也认可与李某相同岗位正式员工的工资底薪和业绩加在一起也有23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是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装饰公司举证不能,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法律的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工资收入清单俗称“工资条”,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记录证明。其既是用人单位内部财务支出的记录凭证,同时也是证明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及发生劳动争议后请求赔偿的重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签名领取的“工资条”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条”。然而,目前由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一些用人单位财务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诚信,劳动者往往在发生纠纷后导致维权困难。

来源: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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