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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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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案情】

    1983年,原城郊青坪村委会分配了责任田给李某一家,土地承包登记户名为李某,李某有儿子李某某以及两个女儿。2005年下半年,李某去世,由李某某主持安葬,而李某的两个女儿只按婚俗写了奠礼参与安葬,也未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从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9月间以李某为户名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了。为此,获得了土地补偿款124383.5元。该款已经被李某领取,并分得了一部分给未去世的母亲。李某的两个女儿不服,要求李某某将领其父亲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作为遗产继承,按份分给她们,李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因为该土地承包经营的户主名字为李某,李某死后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作为李某的遗产予以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因为李某已经去世,不再对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也不是其个人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并且农村分配土地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二,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不是补偿给已经死亡的家庭成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且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不得挪作他用,应当专款专用。死亡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复存在,显然不能对其进行安置,而且该家庭成员也没有对土地进行耕种和管理,未在耕地种植作物,所以地上附着物质和青苗的补偿费也不能由该死亡的家庭成员享有。既然死亡之后便丧失了承包主体资格,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所以土地补偿费也没有其分配份额。

    归结于本案,李某死亡后四年土地才被征用,李某显然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经营的能力。其两个女儿在土地被征用时已经出嫁,同样不是该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也未对土地进行耕种和管理,不能享有该土地征用补偿款。既然李某去世多年,土地补偿款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李某的两个女儿对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没有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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