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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中的雇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

    被告颜某华承揽被告颜某光家新房的泥工施工任务,在施工期间,雇请了原告陈某做小工。2011年10月10日,被告李某为被告颜某光运输红砖,被告李某倒车至被告颜某光指定地点升起车斗卸货。卸完货后,被告李某即将车开离卸货地点,尚处于升起状态下的车斗勾住悬在上方的绝缘电线,致使该电线的固定角铁脱落,电线急速掉下。站在离固定角铁下方不远处休息待工的原告见状,后退避险,跌倒在身后岸下,致胸12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不全瘫,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伤残八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颜某光、颜某华、莲花县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本案中,被告颜某华作为原告陈某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为此,合议庭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雇主的颜某华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原告已经起诉了侵权行为人,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故被告颜某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本案被告颜某华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其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颜某华作为原告的雇主,其在原告已经起诉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可见,雇主无论在何种情况在都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雇员同时要求雇主和侵权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雇主的赔偿责任也不能据此免除。

    其次,垫付责任是因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其履行义务产生。主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垫付人不负垫付责任,因此垫付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案中,原告可以请求李某、颜某光、莲花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颜某华承担责任,雇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的并不是垫付责任。      

   其三,补充责任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各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均相对独立,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本案原告可依据其与被告颜某华之间的雇佣关系要求颜某华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李某、颜某光、莲花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雇主及侵权行为人依法均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二者责任产生了竞合。但是,当侵权行为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则消灭赔偿责任;当侵权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由雇主承担补充责任。当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侵权行为人对原告的赔偿义务则随之消灭,却对雇主产生了赔偿义务。本案中,原告同时请求雇主颜某华和侵权行为人李某、颜某光、莲花县供电公司赔偿损失,应当由李某、颜某光、莲花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部分由雇主颜某华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本案中的被告颜某华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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