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被告可否要求返还多赔付的款?

【案情】

    某在驾驶自家货车运输过程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彭某相撞,造成彭某受伤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韩某承担刑事责任后,彭某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46303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彭某父母415415元;由韩某赔偿彭某父母47624元。但是韩某在民事起诉前已先行赔付了彭某父母65000元。

   【分歧】

    韩某多支付的17376元,能否要求返还?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可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理由是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理赔是一种替代给付,即替代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被保险人在诉前已经给付第三人超过应当自负部分的赔偿金,超过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直接赔偿,保险公司的替代赔偿范围对该部分应予扣除,即保险公司对彭某父母的理赔款应当扣除韩某多垫付的部分,返还予韩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多给付的部分不应予以返还,理由是本案还涉及刑事,韩某先行赔付的65000元不仅仅有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在本案刑事部分,因先行赔付的这笔赔偿款,韩某得到了彭某父母的谅解,并因此在刑事判决书中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现韩某就其超额赔付部分要求返还有悖情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韩某可直接要求彭某父母返还,若被拒绝,则可另案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在第三者的请求下,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二,在实践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一般仅明确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分别应承担赔偿金额,即使在被保险人先行赔付超额的情况下,也不会在判决项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进行分割。而保险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又通常是直接将全部赔偿款汇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受害人,若法院在转交阶段将理赔款分割,则将在引起受害人的反对的同时,导致执行与判决不相符。因此,在生效判决已确定各自赔偿金及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返还其超额赔付部分于理不合,于法不宜。

    第三,正如上文所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但是在民事判决作出前,即使是主审法官在没有经过精确计算及认定前,也不明确韩某及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责任及韩某有无超额先行支付,故韩某的先行给付性质上是对自身将来应负民事责任的一种直接赔偿。本案中韩某先行赔付的65000元向对于彭某父母的损失463039来说并不超额,不能因本案另涉及刑事部分而改变先行支付的部分赔偿款的性质。民事判决依法作出后,在保险公司及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韩某超额支付的部分彭某父母应予退还。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