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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仅有银行汇款凭证能否认定为借款
【案情】
甲通过银行向乙的账户汇款20万元,后乙又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给甲。现甲仅依据银行汇款凭证以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10万元。乙称,其并未向甲借款,与甲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甲之所以汇款给乙,是因为生意往来。
【分歧】
对甲所提供的汇款凭证能否证明乙借款情况,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仅赁银行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甲提供了证据证明借款存在,乙若要证明未向其借款,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认定乙向甲以借款事实的存在。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乙也未出具借条,乙又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甲有义务证明本案所涉汇款系借款,甲仅提供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综上,对甲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