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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种人参男子滥伐上千棵树 法院判当事人最低栽植针叶林2823株
时间:2018-08-27 【转载】
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通讯员史春杰 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被告人董某为种植人参,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8月下旬,在其承包的通化市医药高新开发区湾湾川村十一组集体林地内乱砍滥伐。经现场勘探,共滥伐幼树942株,成林242棵,被伐立木蓄积3.65立方米,价值1.7万余元,其中不乏紫椴、黄柏等名贵树种。
案发后,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用于护岸的国家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董某在一个植树造林周期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按照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功能修复意见书》要求还林。
东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违法行为,且其当庭表示悔罪认罪,愿自动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请求事项。故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董某在一个植树造林周期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按照通化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功能修复意见书》要求还林,最低栽植针叶林2823株。如不能修复,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